拟上市公司的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
在拟上市的股份公司设立阶段,应当先由拟改制企业设立验资账户,发起人根据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进行出资,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对于以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保证在改制后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即按照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履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实行有偿使用。而在以集体土地作价出资的情况,应先履行征地手续,将集体用地变更为国有土地。
如果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前的15日内将会议的日期以及会议议题等有关事项予以通知或公告,并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参加,并且对拟决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且通过: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设立费用审核以及对审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等。股份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董事会应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如果拟上市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出具验资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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