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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融资操作疑难问题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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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制度制度的目的在于请公众帮助证监会监督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的发行上市监管要求。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另根据《首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

    根据证监会所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主要文件包括:

1、募股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告、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2、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立即披露;

4、常见的临时公告包括:业绩快报、业绩预增公告、业绩预亏公告、澄清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签订重大商务合同公告、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控股股东持股变动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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