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引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上市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荐人行为的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保荐人必须积极参与新申请人(即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编制工作,负责就与申请有关的一切事宜与香港联交所联络。企业上市中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2、 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 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4、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结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6、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7、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询价和定价工作;
8、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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