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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疑难问题解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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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股基础和折股比例

在企业整体变更时,即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公司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就会出现折股基础的不同。如是以经过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额还是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并连续计算业绩,必须达到的要求是以审计净资产为折股基数。实践中,一般是评估与审计同时进行,评估值不得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然后以审计的净资产值进行验资,各类资产都按照原账面价值进入股份公司账目。

此外,现行《公司法》规定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与每股收益正相关,公司每股收益越高,发行股票的价格就越高。一般而言,股票发行溢价倍数应该大于折股倍数。折股倍数是折股比例的倒数,股票溢价倍数是新股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之比。折股倍数小于将来股票发行溢价倍数,与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相符合。因此,确定公司合理折股比例的标准应是兼顾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因为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净资产折股比例的大小会影响老股东数额,进而影响公司股本规模和每股收益和发行价格,因此,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原则可以保证老股东的权益不因新股发行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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