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审核是企业为了上市而进行改制重组时所要面临的问题。出资方式是否构成不可克服的上市障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先来说一下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
实践中,很多企业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而后再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企业注册资本,这样就容易导致出资不适格的情况:一是能否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二是即便能够进行调账,调账后的资本公积能否进行转增。在国有企业上市改制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院落的账面价值。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资产的评估调账,但由此而不能连续计算业绩,必须连续经营3年以后才能申请上市。
根据相关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司)。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同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此外,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控股合并,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100%的股权,被收购方可以选择根据公允价值调账,但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能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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