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审核是企业为了上市而进行改制重组时所要面临的问题。出资方式是否构成不可克服的上市障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来说一下股权出资。
与债权出资相对应的问题是股权出资。股权出资是股东或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的或既存的目标公司,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新设的或既存的目标公司,使目标公司直接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目标公司而言,意味着自身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可以出资的应当是出资人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权.可用股权出资的人应当是拟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已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已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应当限于已设的公司、拟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以股权所在公司的净资产额、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经营状况等为依据。此外,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有效变动一般要经过三个程序,即股权交付、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的客体是股份,股权交付最终要通过股份交付来实现。股份可以分为记名股份和不记名股份,上市流通股份和非上市流通股份,不同类型的股份转让有不同的变动方式。不记名股份由于公司对这部分股份不制备股东名册,股票持有人将所持股票依约定交于受让人即完成交付,持有股份者即享有股权。记名股份交付需通过变更股东来实现,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即完成交付,最后还要进行工商登记。对于记名股份转让生效要件,一是认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包括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变更登记,两者缺一不可。记载于股东名册者即推定为股东,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对抗除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作为上市流通股份其交易按照证券法规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完成交易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割,登记在户后,受让方即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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