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认定
在上市审核中,对关联方的审核一般是针对拟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交易。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关联方一般是指: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并且包括该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该自然人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庭成员控制的法人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3、控股企业,并且包括该控股企业的法人,该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控制的法人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4、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包括他们控制的法人和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和他们家庭成员控制的法人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5、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比照上市公司的控股法人或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处理;
6、潜在关联人。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过去12个月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对于与公司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则不应作为关联方认定,如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二存在经济关系的单个客户或经销商、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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