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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疑难问题解释(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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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对于募集资金项目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项目是否投资于主营项目,是否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

二是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是否有足够的市场消化新增加的产能,有关技术是否产业化,是否由足够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来实施项目;

三是项目实施准备情况,募集资金到位以后能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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