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批准
对于拟上市公司有权机构对关联交易的批准,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该在遵循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该明确具体。拟上市公司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决策问题作出规定。对于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额度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拟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在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发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情况下,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管理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才可以生效。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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