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占用问题的清理(二)
对于很多公司在上市前甚至上市后都存在向内部职工集资的现象,但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内部集资可以认定为上市前的一种不规范行为,同时监管部门关注由内部集资所反映的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的问题,所以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因此,如果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向职工借款的情形,则应在如下方面进行说明和解释:
公司内部职工借款属于自愿并且业已归还完毕,因而不存在潜在纠纷的,可以由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对此作出认定,证明其行为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的行为,属于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资金运作行为,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金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而且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意思表示一直,即可认定有效。对于内部职工借款问题,拟上市公司全体股东需要签署《承诺书》,以此来保证公司接受员工提供的借款不存在任何纠纷,也不存在被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若发生纠纷或因被处罚而产生经济损失,由公司股东对此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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