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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网婚、婚姻——法律、道德重合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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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由最初的工作和沟通工具逐步渗入进普通人的家庭生活,由网恋引发的婚姻纠纷、离婚案件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引起此类婚姻纠纷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因一方沉迷上网而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二是一方与网友产生感情,也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网恋;三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组成虚拟的“网络家庭”,也即“网络婚姻”。由于《婚姻法》并没有涉及到“网恋”和”网络婚姻”,故上述行为并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仅仅属于道德的规制。如何看待这些深刻影响着现实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如何预防这些问题的发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首先,“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现实婚姻经过了国家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查,对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方可登记结婚,因而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而网婚则没有任何法定审查程序,网婚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和多样性, 因而所缔结的婚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双方也无实质性的婚姻生活。因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网络婚姻”尚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网络婚姻”或“网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的原则?《婚姻法》所规定的忠诚义务,如仅仅表现为思想上的出轨或背叛,而无行为上的表现,仅从法律角度,亦不能判定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但同时,我们认为,忠诚义务从另一个侧面应理解为夫妻双方不应当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减少而不尽义务或者少尽义务。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将有限的精力、时间投入到网络,搞网恋或网络婚姻必然会影响到对现实婚姻中另一方、孩子和家庭的关注度,从而导致现实婚姻的破裂。因而,法律无法干涉这些行为,并不代表着这些行为就是正确的。然而,由于夫妻间的不忠诚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必然解体,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规制道德义务也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所以,婚姻关系的稳固只能以法辅之以道德自律,方能发挥法的最大规制作用。

再次,网恋或网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现实婚姻,能否依法追究网上结婚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中关于过错方的规定,不能单纯地以只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同居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网恋、网婚可以视为移情别恋,也即夫妻一方的过错。因为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的时候,双方都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困难的时候相互扶助,经济上是共同体,精神上相互慰籍,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哪一方破坏了这种关系,即使法律上没有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但起码应当规定认定其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依此来作为请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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