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瑞阳律师谈-正文

医疗纠纷系列讲座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点击:2617

医疗纠纷案件中,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够要求医方承当医疗侵权责任:                          

1.医疗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诊所。若医疗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其行为不受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但因医疗行为是一个群体性的诊疗活动,因此医务人员包括取得相关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同时也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的服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务时存在过失,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心态。

但若是医务人员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就不属于医疗纠纷,同时相关义务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指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管理条例》等。

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给患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造成损害;

   健康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因此患方可据此向医方主张精神赔偿金。

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影响着案件的成败,凭什么断定患者的损害就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呢?往往需要兼具法学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才能够将问题解决,大致来说关键要看过错行为是不是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 办公用品招标印典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