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属于保障性而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不能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另一方丢家庭所作的贡献,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就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说,它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因此,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以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该规定将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因此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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