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争相购买“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造的房屋价格不断高涨;二是客观存在的二元土地所有结构下,集体建设用地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但目前,最高法院的态度是不支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如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签订了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合同,倘若农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镇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农村居民履行合同,则由于目前法律包括《物权法》在内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就需要适用国家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由于现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现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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