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车位或者车库,开发商往往采取促销手段,赠送给业主或者低价出售给业主。对于非营利性的车库或者车位,或者业主已经购买的车位,物业公司只收取一些劳务费用,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管理、服务的关系。而认定开发商是否具有车位的所有权,主要在于开发商是否自主开发了车位,且是否将开发车位的价格打入销售房屋产权的成本,如果未计入销售项目,则开发商享有该车位的所有权;如果开发商已将车位价格打入销售商品房的价格,则开发商无权销售该车位。其次,如果物业公司将地面路边能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出租以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其他场所为来访客人停放车辆提供方便,否则,即应视为对广大业主权益的侵犯,业主了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公共用地上停放车辆需要全体业主超过一半的同意,并非必须全体通过。当通过该决议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租车位费用,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按一定比例划分,不能由任何一方完全说了算,需体现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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