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个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结伴自助游的当事人已经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如果在参加集体探险或自助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的各当事人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受害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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