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雇佣合同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依法对该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第三人应当对雇员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雇主与第三人对雇员的损害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据此,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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