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从诊疗、医药品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医院往往会对患者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过度医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其主体不包括非法行医者,也不包括药店服务人员;二、医疗机构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如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此种医疗服务行为超出了治疗疾病的实际需要,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是多余且不合理的。三、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虽然有过度医疗行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四、过度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五、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诊疗义务。
发生过度医疗情形的,患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退回不必要的诊疗费用。即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损害,或过度医疗和新的人身损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而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的,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用药、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相应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必要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应予退还。其次,如果患者因疾病实施过度医疗行为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损害,既包括产生新的疾病,也包括原有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此时应首先明确新的人身损害的产生和过渡医疗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因新的人身损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医疗机构都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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