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应由谁为此类损害负责呢?首先,应以对动物的占有为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动物的管理人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义务人。动物人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制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想有所有权,只是根据租赁、寄托或者类似的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动物。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此时的赔偿义务人即为动物的所有人。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此时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均不影响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动物所有人将动物移交于管理人占有时,如果该动物具有特殊的危险因素时,则所有人负有告诫义务,如果所有人违反了告诫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占有动物的人,也应当纳入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这里的占有动物的人,包括一是合法占有人,如接受动物所有人委托的人和负责处理收容、没收犬只的犬只留检所等,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故可纳入动物管理人范围,应当自负其责。二是在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的情形下的占有人,此时该占有人出于无因管理亦应纳入合法占有。三是非法占有人,如抢劫、抢夺、盗窃动物等情形,此时系因第三人过错发生动物损害,非法占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有在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必要且足够的看管、防护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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