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瑞阳律师谈-正文

劳动纠纷处理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

点击:167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样规定是因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适格劳动者,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例外的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精神,如果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工伤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择一适用,即当工伤待遇高于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仍存在部分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这种情形应视为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言,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具备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各项规定。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 办公用品招标印典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