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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之劳动者可否凭工资欠条直接起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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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般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涉及其他争议,可以凭借工资欠条直接要求给付工资,无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此外,劳动者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支付令是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发布的催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取得报酬的程序性保障,将工资债权纳入支付令制度,使工资债权有了一个相对快捷的执行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审查,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用人单位如在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是1年。用人单位就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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