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这并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本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自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行为,这是用人单位对管理自主权的行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中扣除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但该规章制度应当通过公示、告知等方式确保劳动者已经理解知悉,对于如何公示、告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在单位公告栏、劳动者工作区间、办公场所张贴告示,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劳动者手册等方式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对于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于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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