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中,除了约定合同期限外,有时还会约定特定的服务期限,或者就服务期限另行签订一份协议。所谓服务期,是指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期限的限制和约束,其产生的根据在于作为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对价。约定服务期的目的在于要求劳动者在特定时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在服务期限结束前离职的,将面临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对服务期经协商一致作出了约定,劳动者就有义务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其实就是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的赔偿。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有限制性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体统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举例说明,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为6年,违约金6万元,则每年对应的违约金数额为1万元。劳动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的,其服务期剩余3年,则应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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