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因解除原因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即当事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新的合意。法定解除是指符合法定情形时法律赋予一方单方解除权,因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劳动者单方辞职、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时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的过失性辞退全、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辞退权、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并未以此行使单方解除权,而是提出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因为,劳动合同因双方已达成解除的意思表示而解除,该解除的合意行为并非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无效。既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属于合意解除,故劳动者不能再次解除该合同,也不能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