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致使第三人受伤,则由于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刑事侵权行为,故受害人应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理由为:首先,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即刑事赔偿是国家对刑事司法侵权行为给予的赔偿。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给予的赔偿,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职权行为为行政职权行为。在我国,公安机关承担着双重职责,当承担社会治安和管理职责时,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当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时,行使的是刑事侦查权力,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司法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其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其侵权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但在特别法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刑事赔偿程序解决其赔偿问题。再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不能采用提起诉讼的方式,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所以,如果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致使第三人人身伤害时,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先行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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