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瑞阳律师谈-正文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之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致使第三人人身伤害时的赔偿申请

点击:1689

    如果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致使第三人受伤,则由于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刑事侵权行为,故受害人应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理由为:首先,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即刑事赔偿是国家对刑事司法侵权行为给予的赔偿。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给予的赔偿,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职权行为为行政职权行为。在我国,公安机关承担着双重职责,当承担社会治安和管理职责时,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当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时,行使的是刑事侦查权力,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司法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其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其侵权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但在特别法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刑事赔偿程序解决其赔偿问题。再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不能采用提起诉讼的方式,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所以,如果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致使第三人人身伤害时,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先行申请赔偿。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 办公用品招标印典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