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共20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自赔案件是指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在这一环节,人民法院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系因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属于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办理自赔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此外,该《规定》注重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规定赔偿请求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提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的,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些要求,兼顾尊重诉权与维护法律关系安定性两种价值,并与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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