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瑞阳律师谈-正文

房屋新政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点击:1701

    近年来,为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国家陆续出台了很多新政,对二套房购买、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等均作了规定,这就导致一些人因为上述政策的出台而出现因资格不符合或贷款利率过高无法承担等原因而无法继续购买房屋,那在此种情形下,房屋新政能否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呢?新政出台后,将会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履行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关于房屋贷款方面的限制,影响贷款购房人的履约能力,这种影响应当属于情势变更,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二是关于购房者购房资格的影响,即购房人如果要购买第二套或第三套房屋,则可能会因为上述政策的规定而无法购买,此种情形下,就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购房者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两者虽均已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其次,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而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同时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权;再者,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以房屋新政限制按揭贷款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就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发生目前之变更情形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的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导致相应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分担。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 办公用品招标印典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