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即土地使用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和所有者意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土地的流转和管控逐步放开和程序化。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是国家将土地无偿交由土地使用者使用。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取得划拨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划拨土地使用的无偿取得;三是使用年限的无限性;四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其使用权随意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果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为使土地有效合理利用,稳定规范土地市场,促成合法交易,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进行补正。从理论上讲,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是使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的补正可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补正。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修正,消除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后者则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追认,才能使欠缺的要件为符合有效的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补正属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起诉前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在与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已经转化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根据出让土地的相关规定,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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