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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系列讲座之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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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而言,对非住宅房屋补偿的主要补偿项目及标准包括:(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2)其他应当补偿被拆迁人的费用,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以及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2、农村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评估: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应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且非居住房屋应评估总价。

3、对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标准:对于附着物,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对于在建工程,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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