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即不采用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筑还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按照《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适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与临时建筑相对应的是永久性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对于临时建筑适用适当补偿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年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期限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按照《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使用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照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确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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