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明是指产权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房屋的产权没有经过登记且难以确定权利人,或处于《物权法》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状态,或者就产权归属正在诉讼中的房屋。由于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产权归属不明的房屋,可以比照代管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具体程序包括:一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组织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后发现特定房屋属于所有权不明状态的,应当将上述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述报告后,根据其已经做出的补偿方案及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制定出对征收产权不明的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体现公平原则。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于所有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征收的情况告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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