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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系列讲座之国有土地临时用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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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适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活期他设施而使用土地的行为。临时用地不改变原土地的用途性质,即原来属于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原来为未利用地的,仍为未利用地。使用结束后,必须恢复土地的原貌和原土地用途。临时使用农业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用地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临时用地的,必须给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的原使用者按照给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损失以经济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使用结束后,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给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具体的使用期限应根据工程建设和勘察的需要确定,需要超过2年的,必须在批准临时用地时予以特别明确期限,不得将临时用地变为永久建设用地。作为行政划拨的临时用地,遇有国家建设时,由国家无偿收回临时用地的使用权,对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由于拆迁属于为公益事业而收回临时用地的土地费不属于临时使用土地方的损失,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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