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住建部引发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房屋征收估价是指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根据该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流程为:(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2)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3)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4)公示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5)交付报告。公示期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6)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7)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意义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附后。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征地拆迁涉及个体工商户等机械设备搬迁损失,按规定作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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