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如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征收主体就要分别同被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征收主体可以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合一的协议。如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征收人和征收主体之间属于以货币购买产权,则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征收主体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征收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征收主体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所以,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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