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注意借款合同的效力风险问题。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企业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的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或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行为,则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间借贷问题征求意见,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并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该解释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借贷合同的合法性。
其次,来自担保的风险。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保证人的财产是否等于或大于被保证的范围,对保证人的信用程度进行调查;二是用于保证的财产是否是保证人独立的合法的财产,保证人是否有权独立进行处分,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如何;三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最后,防范来自诉讼的风险。在借款合同中,应尤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所以,在借款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自己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避免出现时效过了才要求还款,从而导致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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