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出租人是否对租赁物享有相应的权利,承租人的资信能力如何;二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对租赁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等;三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或迟延交付,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等风险。
为规避上述风险,在签订租赁合同签,首先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承租人要审查出租人是否有租赁业务,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还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出租人还应注意,如果承租人是要将该房用于生产或经营等经营性质的目的,那么,出租方就应该认真审查其经营资格,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复印件,以便保留相应的证据。对承租人而言确定房屋的产权人,即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真正产权人,可以通过查询房屋产权证予以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定,或者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其次,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制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人或抵押以担保租金的支付,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迟延交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超过一段时间可以终止合同及违约金的数额。再者,当发生纠纷时,应注意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免交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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