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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定金、订金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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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的一系列合同时,常会出现定金、订金和押金等名词,那么,定金、订金和押金是什么意思,代表着什么吗?对于这三金,它们有什么区别吗?

一、定金

所谓定金,又称保证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

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二、订金

所谓订金,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三、押金

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四、定金、订金和押金的区别

(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二)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

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4、制裁后果不同:

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

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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