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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居间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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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之居间,称为报告居间;媒介合同之居间,称为媒介居间。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能否交易成功,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由居间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委托人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也是不确定的,附有一定条件。居间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如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主观上为过失的,可以要求支付报酬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主观上为故意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居间服务报酬或者居间服务报酬约定不明,导致居间人获得的报酬较少;再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没有意识或者不知道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取得证明从事居间活动花费的费用的证据,就无法从委托人处活动补偿。

针对以上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信息范围;其次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比如要求书面确认书、询问、实地调查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最后向委托人说明取得信息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其次,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金额;再者,在提供居间服务前,应预知可能发生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结果,不要过于自信确保合同成立;同时,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保留从事居间活动花费费用的一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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