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实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允诺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常发生以下问题:
1、委托权限和转委托的问题。如在委托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授权不明;委托无书面约定,仅有口头承诺;转委托过程中出现的转委托人能力不够格、擅自转委托等问题;
2、表见代理问题。委托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是指受托人在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或超越代理权以委托人名义作出的行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实践中表见代理行为后果通常是委托人难以预料的,对委托人有很大的风险;
3、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由于受托人的代理行为,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委托合同的风险性就表现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不清楚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当第三人违约时,如果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该合同不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无权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只能由受托人的名义进行。这对委托人来讲,将无法实现委托合同的目的。而对受托人而言,将直接承担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所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委托事务时,不披露与委托人的关系,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一定的风险。
4、受托人风险大。由于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当事人拥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就给受托人造成了较大的风险,即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的地位,故受托人的法律风险较大。
针对以上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选择法人作为受托人时必须对法人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核,核实法人的营业执照,审核营业执照是否属于该法人。对自然人受托人的资格要审核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受托人而言,要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和委托事务的真实性等,防止由于不诚信的委托人不支付费用或报酬,以及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等而陷人被欺骗的境地,而给受托人带来损失和危害。
其次,应订立完备的书面合同,就合同所涉及的事项做全面、具体的约定;
最后,如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但应注意的是,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委托人造成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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