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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行纪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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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行纪合同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它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权制度。其所称的信托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成立信托应有三方主体,即: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行纪合同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为合同关系,后者为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前者的当事人为行纪人与委托人,后者的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后者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行纪合同属于两个合同模式,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合同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相对独立,行纪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所以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也不能以自己没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二是在行纪合同中,由于行纪人的特定性,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履行合同,行纪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故存在较大的履行风险。如行纪人可能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实施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行纪人可能自行决定由他人代为处理行纪事务等。

行纪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行纪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合同主体、委托事务的种类、价格(主要是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越具体越好)、酬金(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保管责任(载明委托人要求行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的情况详细明确于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其次,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可以在以下情况追究行纪人的违约责任:1、行纪人违反按照委托人指示从事委托事项的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行纪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而处分委托物时,未采取合同处分措施,须对因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行纪人未将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所取得的利益及时转交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委托人的违约主要表现在未如约支付报酬。此种情况下,行纪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对其占有的委托物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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