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开发、转让技术,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由另一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合同。技术合同的特点主要在于:首先,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其次,技术合同的开发、服务往往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相关,要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再者,技术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方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故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最后,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主要是指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非所有权,履行内容具有特定性。由于技术是知识性商品,具有激发性、再生性和无形性的特征,所以技术转让合同类型多样,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如:
1、技术转让标的瑕疵的法律风险。技术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技术本身瑕疵。权利瑕疵是指技术不归转让人所有或者与他人共有而未取得同意就擅自转让;技术本身是指技术根本无价值或价值很低。如果企业疏忽,签订了这种合同,就难以保护自身权利。
2、技术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技术的使用范围包括时间、地域和用途。由于技术成果一般具有时间性,合同期限过长,显然对技术受让人不利,尤其是限制了受让人在选择使用技术成果方面的自由,这与技术引进的目的也是相悖的。而对技术使用的地域和用途约定不明,同样会产生相关争议。
3、价格评估不规范的法律风险。对引进技术的价值评估,既关系到技术转让价格,也关系到技术使用费的提取标准,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应重视技术评估的制度和方法,否则出现评估不实等虚假行为,就很容易发生争议。
4、专利许可实施方式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专利许可实施方式包括普通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和排他实施许可,不同方式的权利义务不一样,经济利益也大大不同。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人不仅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自己也不能实施专利。在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人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但自己可以实施,专利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实施许可形式。
5、技术后续成果权属不明确的法律风险。技术后续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合同实施中,所产生的改进技术、发现的新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技术后续成果的权属极易引起技术合同纠纷。
所以,在签订技术合同前,首先要对技术合同的风险进行防范。在合同订立的准备阶段了解对方的基本经营状况,查验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在写上签约阶段,要对合同订立的必要条件与可行性进行风险分析,全面认真的研究,了解是否能产生经济效益,在技术上分析本企业或对方能否达到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是否过关等,在法律上分析所签合同有无合同禁止性规定,有无除外条件、优惠政策,合同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对方有无履约能力等。此外,应对标的技术进行充分调研,包括技术的高新程度,成熟程度和实用性,是否有可以替代该技术的同类技术情况,对技术成果的价值予以评估,使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需求量以及使用该技术所需要的投资以及预期经济收益等。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