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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借款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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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借款合同是指借贷双方中的贷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出借给借用方,由借用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并于规定的期限内以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品质、同等数量的物品归还给贷方,并按约定给付利息或不给付利息的协议。因此,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包括实物借贷合同,也包括货币借贷合同。狭义的借款合同仅指货币借贷合同。而货币借贷合同又包括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种。在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以下风险防范:

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应明确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所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对外发放贷款,一般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国家依法收缴。

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若约定的复利未超过国家限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对于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则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主债权设定担保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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