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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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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合同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其中,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或独立公司法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第三方为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物流运输合同一般包含如下主要条款:(1)合同主体,即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2)合同标的物,即运输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品名、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志等;(3)起始地、到达地名称;(4)承运方式、承运期;(5)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6)合同的价款与支付方式与期限;(7)、违约责任条款;(8)承运人免责条款;(9)争议解决方式;(10)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等。

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一是托运人是否如实货物的真实情况告知承运人二是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是否在合同中予以了明确,何时为货交承运人,何时为货交收货人。上述风险均关系到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以及追责的条件是什么。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发生,合同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1、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也应依约行使与承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在物流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为:1)留置权。即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2)提存权。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所以法律创设了这一制度(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有:(1)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无须提出理由或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合同而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如实申报货物内容;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支付承运费用。

2、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

3、明确约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及赔偿方式。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各方可约定如何赔偿,但是,需注意的是,在民航、铁路、海运、公路、水运几种运输方式中无保价运输情况下,一般都有明确的限额赔偿标准,即货物发生灭失或毁损时,承运人不是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而是根据运输费用的倍数进行赔偿。这也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但如出现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不应适用限额赔偿条款进行赔偿,而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毁损金额,认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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