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中,存在以下风险:
1、所转让的技术具有不可实施性
有的转让方为急于获得资金,在技术还不成熟的时候,便向他人转让。受让方使用后没有效益,造成经济损失。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提高、完善,得不偿失。
2、利用包销条款对欺诈受让方
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转让方签订合同。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
3、变相高价出卖设备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实施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转让方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地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时,技术转让方实际已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
4、已转让技术进行再转让
有的转让者在转让技术时,隐瞒其技术已转让的事实,甚至将已约定不能转让的技术拿来再次转让,以骗取钱财,这样不仅损害了第三方的经济利益,而且侵犯了技术转让方的利益,构成直接违约。
5、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约定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当事人不注意上述合同的不同特点,则在签订合同时就会面临风险。
那么,应如何防范技术转让合同所存在的风险呢?
首先,我们在订立技术合同前,应注意签约对象的选择,选择那些资信情况好的客户作为交易的伙伴。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等。如可以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工商局及与其交往的客户进行调查,获得合作方的经济状况、商业信誉、主体资格、缔约能力等方面的广泛信息。
其次,应对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该技术的市场价值。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能凭自身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再次,对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对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是否有市场需求,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等等进行实用性考察,对投资该技术的可行性作出正面的评估。
最后,技术成果实施目标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并明确违约责任。技术开发是有风险的,能否开发成功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而技术成果转让则是可预见的。因此,受让方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转让费用与实施的效果相联系,通过合作的方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供技术实施的社会效益。此外,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同时,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可以为防止技术合同法律风险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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