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以目标公司本身为交易对象实施吸收合并,而是在企业资产完全证券化的条件下,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按照收购的规模,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按照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根据《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在要约收购中应注意:1、预定收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3、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4、以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提供该证券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5、收购人在特定期间的不作为义务: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除非出现竞争要约,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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