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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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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谋求上市的一个重要步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要满足股份公司的一般设立条件,即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上,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公司的变更决议应当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有符合公司的章程,并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满足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上市的要求。那么,公司在整体变更时能否增加股东呢?在变更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变更前的公司股东由国有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此时在改制过程中,如增加了股东,而其他股东的出资额保持不变,那么国有股在没有转让的情况下股权比例下降,也就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此时,就注意国有资产的保值问题。

其次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折股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在公司整体变更时出现的出资不实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折股基数是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净额,就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额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中并没有对国有股折股予以特殊的规定,所以如果将国有股和非国有股放在一起按同一比例折股的,国有股看似减少,但实际上剩余股本已经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东也是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的,因此,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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