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利于促进投资自由、推动公司重组,同时有可能产生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也会对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内部影响。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就股权转让协议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因为工商登记是行政管理行为,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属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主要体现为证权性功能,,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如果股权转让没有经过登记,并不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只是该事宜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仅需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相关要件,即一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就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是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瑕疵;三是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手续,如是否已经通知了相关股东,是否出现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如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变更登记,而股东又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因此给未记名股东造成损失,则股权转让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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