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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之公司转投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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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从而成为其他企业投资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要求,转投资须满足一下三点要求:一是投资对象只能是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二是转投资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三是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该说,《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采取法人意思的态度,不对公司的行为作太多的干涉。但却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转投资在经过工商登记 部门核准后,被投资企业已经核准登记成立,认定转投资行为无效必将带来被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而对于已经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护被投资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有观点认为,公司转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应当为转投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我们认为,由于公司转投资是一种对外关系,即是公司对除本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所以如果认定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则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果企业的对外投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公司向有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主张赔偿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企业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最后应注意的是,公司分立并不等同于公司转投资。因为在公司转投资中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具有空股或参股的关系,而公司分立中并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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