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分配权是股权的一项固有权能,除非股东之间有例外预定,否则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比例而索取利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部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权,股东之间可以不按照出资额,而由当事人之间私下约定的方式决定其分取红利的比例。在利润分配上,应当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首先要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其次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如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则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弥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但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公司是否要分配利润、何时分配利润以及如何分配利润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如果公司一直亏损,那么就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即使公司下一年度盈利,利润也应首先用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以此来维持公司的资本,同时还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在股利分配方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发行新股和实物支付的方式进行分配,但不能从公司的资本中直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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