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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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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结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取得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二是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三是应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向本公司其他股东出质的,只须具备后面两个条件,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质的,须具备以上全部三个条件。因此,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或记载,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出质,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已经起到了公示作用,质押合同自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此外,由于质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即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如果主债权因清偿、抵消或免除等原因消灭,股份质押合同中的质权也同时消灭。最后,质权人比其他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性。

    在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质押股权时,可以同意将该股权直接转让给职权人,也可以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得到股权应值价款,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质所拥有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应先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购买该出质股权的意见,如其他股东愿意购买该股权,则应以其他股权优先。同样,法院在强制执行股权时,也应优先考虑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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